裁判文书详情

龚**申请执行黄宝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龚**申请执行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名下有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名下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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