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县正**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高县正**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915.05元,本院于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县正友**高县人民法院辖区,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日委托高县人民法院执行,高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宜宾执字第5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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