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浏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陈**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8.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