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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陈**开设赌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被告人周*、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茶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周*、陈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5)茶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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