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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高XX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高XX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也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都江堰市龙池镇查关村5组其祖父高*的林地上砍伐麻柳和千丈树,砍伐树木活立方为42.97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都XX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换算报告,检尺记录,保存通知单,林木状况登记表,都江堰市林业局函件,林业行政处罚保存登记通知单,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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