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礼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获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礼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周*礼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