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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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