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弟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弟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莫某弟于雇请本村村民黎某英等人一起到其承包的位于封开县XX镇XX村委会七队“扶育埇”(又叫“扶育冲”)山场修防火林带炼山,点火后由于风力较大致使火势扩大并蔓延到相邻的大脑头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封开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山火现场进行鉴定,现场位于封开县XX镇XX村委会1林班3、5小班,日光村委会2林班5小班。地表过火面积10.23公顷(153.45亩),其中有林面积4.48公顷(67.2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谅解书、证人陈**、罗**。卢*妹、陈**、周**、陈**、黎**、陈某甄、莫**、余**、卢*其、莫**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弟在林区违反规定用火并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莫某弟在引发山火后积极救火,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是初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某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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