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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3日押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天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某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任某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任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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