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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甲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甲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5日8时许,惠安县净峰镇村民邱某某与邻居陈*甲因宅基地归属问题在宅基地旁发生纠纷,随后引发双方家庭成员肢体冲突。陈*甲、庄**、庄**、庄**、陈*乙等人与邱某某、庄**、庄**、庄**等人相互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庄**将被害人庄**摔倒在地,致庄**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经鉴定,庄**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庄*甲到净**出所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庄*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惠安县净峰镇庄*戊家与邻居庄*甲家因自留地归属问题存在纠纷。2012年10月5日8时许,被害人庄*戊儿媳邱某某与被告人庄*甲妻子陈*甲在存在纠纷的土地上因清理砖块事宜互相拉扯,随后引发双方家庭成员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庄*甲将庄*戊抱起摔在地上,致庄*戊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庄*戊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庄*甲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净峰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经被害人庄*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鉴定所对庄*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庄*戊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庄*戊的陈述,证实因邻居庄**、庄*甲两兄弟盖房子占用其家土地建楼梯被制止后,两家人为此事发生过多次冲突。2012年10月5日8时许,庄*甲的妻子陈**将工地上的砖头扔到争议的土地上。其和妻子杨某某就将砖头扔到庄*甲家的范围内。陈**见状制止并动手推杨某某。其儿媳邱某某过来制止,与陈**发生冲突,两人扭打在一起。其劝架时,庄*甲赶过来,朝其脸部打了一巴掌,其就与他扭打。其儿子庄*丁见状也与庄*甲和庄*甲的侄子庄*丙相互扭打。其过去将他们劝开。这时,庄**赶过来,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庄*甲、庄**、庄*丙等人再次与庄*丁发生冲突并扭打。庄*丁被庄*甲等人打倒在地。其过去劝。庄*甲就从身后将其抱住,并将其摔在地上。其身体撞在路边石头上,一阵剧痛,就晕死过去了。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5日8时许,其与丈夫庄*戊看到邻居陈*甲在她家在建宅基地内铲沙,两家争议的地界上有她家的砖块,就过去将砖块捡起来扔到她家宅基地里。陈*甲走过来将其推倒在地。邱某某看到就上前将其拉起来,并与陈*甲发生口角。随后两人相互扯住对方头发,扭打在一起。陈*甲的家人也赶了过来,双方很多人相互拉扯。后来邱某某和庄*戊两人都晕倒在路边。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5日8时许,其看见公婆庄*戊、杨某某在存在纠纷的地块上捡砖块。陈*甲用手推杨某某不让她捡砖块。其就赶紧上前让陈*甲不要推杨某某,否则不会放过她。陈*甲就动手抓拉其的头发,其也动手拉她头发。不一会,庄*乙妻子陈*乙、陈*甲女儿和婆婆都冲了上来,其被殴打倒在地上,晕迷过去。

4.证人庄**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5日8时许,其听到外面有争吵声音,发现妻子邱某某与邻居陈*甲两人拉扯在一起,就叫哥哥庄*庚过去劝架。邱某某和陈*甲两人都摔倒在地。陈*甲丈夫庄*甲等人用脚朝地上的邱某某踢了几脚。其就与庄*甲争吵,进而打斗,后被人劝开。这时,庄*丙在旁边与其发生冲突,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并倒在旁边田地里。随后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其被庄*甲、庄*乙、庄*丙等人殴打。其父亲庄*戊劝架时被庄*甲摔倒在地受伤。

5.证人庄**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5日8时许,其听到父母与陈**等人口角,就从家中走出去,看到弟弟庄*丁与庄*乙的儿子扭打在一起,摔倒在田里。其将两人拉开就回家打电话报警,等再次到现场时,就看到父亲庄*戊及弟媳邱某某已晕倒躺在路边了。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5日9时许,其公婆庄*戊、杨某某看到陈**将砖块放在两家纠纷的地界中,杨某某就将砖头扔回陈**土地上。陈**把杨某某推倒在地。其弟媳邱某某就将杨某某扶起来,对陈**说如果有什么三长两短,不放过她。陈**就去抓邱某某的头发。其和庄*戊就去劝。其掰开陈**的手,将邱某某拉到旁边。庄*戊就站在路边骂了起来。陈**边追过来要打邱某某,边叫她家人过来。陈**丈夫庄*甲过来就搧了庄*戊一巴掌,接着他们就互殴。其弟弟阿*从家里出来看到,也冲过来参与斗殴。接着庄*戊和邱某某都倒在地上。

7.证人庄*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间,其在自留地上建房子,邻居庄*戊家认为侵占到他家的土地。双方为此事发生过争吵。同年10月5日8时许,其弟媳陈*甲在工地上捡砖块。其过去看了一下,当时庄*戊、杨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四人在工地旁边。后其在朋友庄*辛家泡茶时听到家人与庄*戊家人争吵,就又回到现场,看到庄*甲、陈*甲、陈*乙等人与庄*戊、杨某某、邱某某等人围在一起,相互指责并拉扯。其与庄*丁对骂,后与庄*丁对打。随后被周围的人劝开了。

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5日8时许,其见邻居杨某某和庄*戊将一些砖头扔到其家的工地就制止他们。邱某某赶到也往工地扔砖头,双方发生拉扯。杨某某和庄*戊也动手殴打其。其丈夫庄*甲等人又与庄*戊、庄*丁等人发生冲突。

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5日9时许,其在家中听到邻居在喊,说陈*甲在宅基地被邱某某等人殴打,就叫上婆婆张某某一起去看看。其看到邱某某与陈*甲在相互拉扯头发,庄*戊、杨某某、马某某也在拉扯陈*甲,就想把邱某某和陈*甲拉开但没拉开。不知怎的,邱某某和陈*甲两人都摔倒在地,后被群众劝开,被送到医院。

1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因案发时邱某某儿子陈**有拍摄到案发过程,并刻入光盘。公安机关向邱某某提取该视频光盘。

11.视频截图及光盘,证实案发过程。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庄*戊、被告人庄*甲辨认,指认案发现场。

13.(惠)公(刑)鉴(医伤)字(2012)1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庄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4.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庄*甲归案过程。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庄**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16.被告人庄*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在案。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互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庄某戊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有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甲对老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土地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庄*甲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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