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字(20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张*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乘坐张*一(另案处理)的无牌红色凯迪拉克车途经湖口县罗岭加油站时,张*一见有好多年轻人便叫张*下去看看。张*下车后对葛某某无故进行殴打,被张*某拉开后,张*和张*一、徐某某等人一起到了罗岭加油站右边巷子里的太平**办事处。葛某某被张*无故殴打后,遂打电话找来被害人周*等四人。在巷子内,周*等人与刚从太平**办事处院子里出来的张*碰上,双方随即发生厮打。在张*后面出来的徐某某、张*一等人准备加入帮忙。周*一方见对方人多遂逃离现场。张*一、徐某某就对周*进行追赶,两人将周*抓住后,用木棍对周*进行殴打。张*和张*某各手持一把菜刀随后赶来,后张*某等人一起将周*扭至罗岭加油站。张*等人分别让周*跪在罗岭加油站路口、太平**办事处院内及院外。期间,张*持菜刀不断拍打周*头部并打电话叫人帮忙,张*某以脚踹和用手机录音、徐某某以木棍击打的方式对周*进行殴打逼问其是谁叫来的。后张*等人又让周*跪在罗岭加油站旁的巷子口,张*叫来的从张*二的赣G9G268车上下来的一男子一脚踢在周*头部,将周*踢倒在地,后又与其他人一起脚踹周*,致使周*昏迷。后张*某驾驶赣G9G268车与其他人一起将周*送至湖口县中医院进行医治。经湖**鉴定中心鉴定,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依法在法庭主持下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张*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乘坐张*一(另案处理)的无牌红色凯迪拉克车途经湖口县罗岭加油站时,张*一见有好多年轻人便叫张*下去看看。张*下车后对葛某某无故进行殴打,被张*某拉开后,张*和张*一、徐某某等人一起到了罗岭加油站右边巷子里的太平**办事处。葛某某被张*无故殴打后,遂打电话找来被害人周*等四人。在巷子内,周*等人与刚从太平**办事处院子里出来的张*碰上,双方随即发生厮打。在张*后面出来的徐某某、张*一等人准备加入帮忙。周*一方见对方人多遂逃离现场。张*一、徐某某就对周*进行追赶,两人将周*抓住后,用木棍对周*进行殴打。张*和张*某各手持一把菜刀随后赶来,后张*某等人一起将周*扭至罗岭加油站。张*等人分别让周*跪在罗岭加油站路口、太平**办事处院内及院外。期间,张*持菜刀不断拍打周*头部并打电话叫人帮忙,张*某以脚踹和用手机录音、徐某某以木棍击打的方式对周*进行殴打逼问其是谁叫来的。后张*等人又让周*跪在罗岭加油站旁的巷子口,张*叫来的从张*二的赣G9G268车上下来的一男子一脚踢在周*头部,将周*踢倒在地,后又与其他人一起脚踹周*,致使周*昏迷。后张*某驾驶赣G9G268车与其他人一起将周*送至湖口县中医院进行医治。经湖**鉴定中心鉴定,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的家属对被害人周*积极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徐某某、张*某坐张*一的车来到罗岭加油站,张*一说:“就是前面那个人要欠打”,我就下车对着张*打了几巴掌,后张*一又说:“那个葛*一一副欠打的样子”,我听到后就走到葛*一旁边对他踢了几脚,葛*一没说什么就开车走了。我们几个人就到罗岭加油站旁边的太**公司谈事,谈了一下就出来了,我刚出院门就看见一群年轻人拿着钢管还有刀向我冲过来,我的额头和身上被打了好几下,我还认出其中有个叫周*的,张*某看到我被打就去拿了两把菜刀,给了我一把,我就去追那些打我的年轻人,我看到张*一、徐某某手上都拿了木棍追周*,听说在加油站对面的池塘旁边抓到了周*,我就赶过去,我看到张*一、徐某某、张*某三人围着周*,张*一、徐某某用木棍打周*,周*被逼得跳到池塘里去了,后在水里受不了慢慢地又爬上了池塘岸,我们四人就抓着周*往加油站这边走,张*某把周*拉到加油站后叫他跪在加油站路口那里,张*某还踢了周*几脚,我也对着周*身上踢了几脚,后张*某、徐某某又把周*拉到太**公司院子里,张*某逼问周*是谁叫来打架的,还用手机去录,问的时候张*某、徐某某也踢打了周*,问了一下后我们又把周*拉到加油站路口处,我手持菜刀对着周*身上拍打了几下,后来的几个年轻人也打了周*,没多久周*就倒在地上,没有反应,我就叫一旁的张*一开车把周*送到医院去,张*一不同意,后张*二开车把周*送到湖口中医院去了的事实。

2、同案犯张*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2013年12月23日,张*某、徐某某、张*乘坐张*一的无牌红色凯迪拉克车途经罗岭加油站时,看到有一帮年轻人,张*一便叫张*下去看看。张*问葛某某是不是朱某某的舅老爷,葛某某说不是,随即张*就动手打葛某某,用巴掌打他脸,并用脚踢了几下,张*某就把张*拉开。后四人一起去太平**办事处,张*、张*一、徐某某下车与老板谈事,张*某和中午吃饭那女人在车上,后张*某下车上厕所回来发现张*、徐某某、张*一不在,听说张*被打受伤了,张*某就走到加油站对面,看见张*、徐某某、张*一等人将一名穿黑色单衣的年轻男子围住,徐某某将男子拉到加油站去,张*一和徐某某各手拿一根棍子,张*某和张*各手拿一把菜刀,过程中,张*某还朝该男子踹了一脚,后来张*等人叫那男子跪在加油站路口,旁边和张*一同的穿灰白衣服年轻人也踢跪在地上的该男子,大概持续了十分钟,张*和穿灰白衣服的年轻人将男子拉到太**设公司入口的巷子前面跪着,两人不停殴打他,张*边打边打电话叫人过来。后两人又将男子拉到太**设公司院子内跪着,张*某以脚踹和用手机录音、徐某某用手持木棍打的方式问男子是谁叫来的。后张*等人又将男子拉倒巷子口跪着。没多久,湾里张*二开着银色起亚(赣G9G268)轿车来了,从副驾驶下来一男子从几米外助跑飞踢一脚在男子头部,男子随即倒地,随后那男子又用脚蹬了该男子头部好几下,从后座下来的一男子也用脚踹该男子,后其他人也踢打倒地男子,致使该男子昏迷。随后,张*某开车与其他人将该男子送到湖口县中医院医治的事实。

3、被害人周*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3日下午2点多,我接到朱某某舅老**某某电话说他在罗岭加油站被人打了,我就打的到海山加油站,后往罗岭加油站走,到那后,葛某某带着我、“小*”和另外两个人去加油站旁边的巷子正好看见张*等人,张*冲到葛某某旁一把抱住葛某某,并用拳头不停击打他的肚子,我们四人就与张*打了起来,张*和他旁边一个三、四十岁的人各拿了一把匕首,我们这边一年轻人随手拿了一块砖头朝张*额头和拿匕首的手打,我捡起匕首往外跑,那边几个人手持菜刀冲过来,在巷子里被三个人抓住,并随手拾起木棍朝我手上、身上、脚上殴打,我又跑,在草莓园那被他们围住,我没办法就往池塘里跳,大概过了十五分钟,他们才让我上岸,他们抓住我往加油站旁边巷子后的院子里拉并让我跪着,张*用菜刀对我头猛拍,后脑不停流血。后张*又叫人把我拉到院子外跪着并打我,接着将我拉到加油站路口跪着,张*还拿菜刀拍打我头部和背部,有人用手机录像,有人不时踢打我,逼问我是谁叫来的。后来了部红色凯迪拉克车,车上下来两人,围着我打。过了几分钟,又来了辆银色起亚车(赣G9G268),下来两个人,冲过来对我又踢又打,我当时就晕过去了的事实。

4、证人葛某某的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我的车堵在往张大屋的路上,此时有个穿休闲装的年轻男子问我是不是朱某某的舅老爷,他是张*,旁边外号叫“细胖”的男子跑过来拉张*,并叫我上车走。我把车停在加油站右边围墙那就给我姐夫朱某某和姐姐葛青霞打电话并告诉他我在罗岭加油站被张*打了,后我带着梅姓男子和另外四人找张*,正好碰上张*和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从巷子另一头走来。他们五人朝张*走过去,我回车上拿手机后回来看到双方打了起来,后我们就跑走了,但梅姓男子的一个同伙没有和我们一起离开,我也不知道他后来怎么样了的事实。

5、证人易某某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我在罗*加油站旁边的巷子看见一个身穿咖啡色衣服、大概三十岁的男子和一个穿白色衣服、身高一米八左右的二十岁左右的男子抓着一个一米七左右、瘦瘦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拖拽到马路边,并让男子跪着,穿咖啡色衣服的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坐在跪地男子背上,并用刀背不停砍打男子的脖子后部,同时打电话。过了一会,从出租车下来两个年轻人,后又来了辆银色起亚(赣G9G268),也下来两个年轻人,副驾驶下来的男子用脚踢跪地男子头部,男子随即倒地不起,其他人也用脚继续踢该男子,该男子倒在地上没有动弹。随即这些人将该男子抬到起亚车上,两辆车往湖口县城方向开去的事实。

6、证人郭某某的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下午,我在罗岭加油站看到张*打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瘦瘦的年轻人,一个后八轮货车司机和一个叫许**的男子的事实。

7、证人钟*某某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14时许,我看到一个二十岁左右的青年人被另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扭着手从加油站巷子里拉出来,他们四五个人围着男子并凶他,过了十来分钟,来了辆银色小车,下来几个男子冲上来就打那个被罚跪在马路上的男子,很多人围着打,拳打脚踢,两三分钟后我离开了的事实。

8、证人许某某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14时许,我在罗岭加油站那巷子口往太平洋项目部走,张*直接冲到我面前用拳头打我的头。我下车从马路对面走过来时,看到有个男子扭着一个年轻的手领着两个男子,手持长短不一的两把刀具,从罗岭村石家湾马路边往罗岭加油站走,边走边用脚踢那男子,后我开车回工地的事实。

9、证人张*三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我在罗岭加油站旁的巷子处看到张*打一个站在加油机旁的中年男子,并将男子押上了红色凯迪拉克车上,后下车用拳头打张*的头部、脸部的事实。

10、证人李某某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15时许,我在新公安局大楼前遇到坐在银色起亚车上的张*,他指着脸上手上的部位问我是不是我叫人打的他的事实。

11、证人徐某某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14时许,我在急诊门诊护士站上班,当时有个穿白色外套和一个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将周*送到我院医治的事实。

12、证人张*二证词证实,2013年12月23日14时许,我听说张*跟人打架受伤了就开车带着曹*和另一个年轻人去了罗岭加油站,看到张*、张*某、徐某某、殷*等人围着一个跪在地上的年轻人,曹*下车后就冲到跪地男子旁一脚踢在他头上,男子倒地,曹*又蹬了好几脚,我车上另一年轻人也上来瞪、踹了好几脚,男子好像昏迷了,后张*某开我的车将他送到医院的事实。

13、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二份,证实张*某辨认出4号照片为参与打架的徐某某,3号照片为伤害他人的张*。

14、石**(2013)临鉴字第07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

1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30日17时许,湖口县公安局马影派出所民警获悉张*在湖口县大市场夜宵城出现,随即民警组织实施抓捕行动,后在夜宵城一餐馆发现张*正在吃饭,民警立即将张*抓获归案。

14、人口信息,证实张*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的家属向法庭提交了赔偿协议、谅解书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家属对被害人周*积极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张*在罗岭村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的家属已对被害人周*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