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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刘**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提**民法院审理的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指控被告人牛艳军、刘**、王**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叶垦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及其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牛艳军及其辩护人沈**、被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周**、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牛艳军、刘**、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上诉人袁**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牛艳军、刘**、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指控和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要求撤回刑事起诉及民事赔偿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对被上诉人牛艳军、刘**、王**的刑事指控及民事赔偿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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