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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莫*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未提出上诉,原审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充分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30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在第八师一四七团三三公路花园小区四合院西门处遇到被害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二人因张u0026times;u0026times;哥哥张一u0026times;与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张u0026times;u0026times;用拳脚对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眼部、头部、胸部进行殴打,造成孙u0026times;u0026times;蛛网膜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两眼眶内壁骨折、右眼积液、晶状体脱位、左侧肋骨骨折,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

1、2015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接到十户滩派出所民警的传唤电话后,到该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将孙u0026times;u0026times;打伤的经过。

2、孙u0026times;u0026times;伤后于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16日在石河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住院费33033.39元,门诊治疗费2291.30元;在乌鲁**山医院支付治疗费2450元;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5月7日在中国人**七四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住院费6308.94元,门诊治疗费2701.27元;在新兰空配镜中心支付眼镜配制单60元;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人民**木齐总医院支付住院费7838.59元。以上合计支出5468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报案材料及陈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30日18时左右,其和杨u0026times;u0026times;在一四七团花园小区仁安药店门前三三公路处碰见张一u0026times;、张u0026times;u0026times;、张*u0026times;三兄弟,他们三人用拳头打其头部、脸部,张*u0026times;用脚踢其左侧肋骨部位和膝盖,其牙齿被打掉,左耳部被打流血,其头部和脸部的伤主要是张一u0026times;、张u0026times;u0026times;打的,其左侧肋骨和右膝盖的伤是张*u0026times;打的。杨u0026times;u0026times;在旁边劝他们不要打其,他们不听劝。其和张一u0026times;三兄弟没有什么矛盾,就是其欠张一u0026times;七万元钱没有还。

2、证人张一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30日19时许,其和弟弟张u0026times;u0026times;酒后走到一四七团花园小区三三公路处,碰见孙u0026times;u0026times;和杨u0026times;u0026times;,其问孙u0026times;u0026times;什么时间还欠的七万元钱,孙u0026times;u0026times;说兑现后给其还钱,其往前走了约50米,听见身后传来打架的声音,其转身看见张u0026times;u0026times;和孙u0026times;u0026times;扭打在一起,其赶紧跑过去拉架,杨u0026times;u0026times;拦住其,其和杨u0026times;u0026times;争吵并相互撕扯,张二u0026times;赶来把他们拉开了。

3、证人张*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30日20时许,其和家人准备到u0026ldquo;庆*酒家u0026rdquo;吃饭,其哥哥张u0026times;u0026times;和张一u0026times;在前面走,其开车先到地方,听见两个哥哥和别人发生争吵的声音,其跑过去看见二哥张u0026times;u0026times;和孙u0026times;u0026times;在撕扯,大哥张一u0026times;在和杨u0026times;u0026times;吵架,其试图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和孙u0026times;u0026times;拉开,孙u0026times;u0026times;将其打倒在地,其右手大拇指和小拇指受伤了,其起来看见张u0026times;u0026times;和孙u0026times;u0026times;滚在地上打,孙u0026times;u0026times;躺在地上,其把张一u0026times;和杨u0026times;u0026times;拉开后就走了。

4、证人杨u0026times;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30日20时许,其和孙u0026times;u0026times;准备去打麻将,两人走到一四七团花园小区附近,迎面碰见张u0026times;u0026times;、张一u0026times;和张*u0026times;三兄弟,他们三兄弟先是和孙u0026times;u0026times;相互拉扯,随后就用拳头打孙u0026times;u0026times;。张*u0026times;过来朝其面部打了一拳,其和张*u0026times;互殴,张u0026times;u0026times;把其和张*u0026times;拉开后,其看见孙u0026times;u0026times;躺在路边雪地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三兄弟打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原因是孙u0026times;u0026times;三年前借张一u0026times;七万元钱,一直没有还,事发当天,他们刚好碰上就发生了冲突,因为天黑,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三兄弟具体打到孙u0026times;u0026times;身体什么部位,其没有看清楚。

5、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30日20时许,其在去u0026ldquo;庆*酒家u0026rdquo;吃饭的途中,碰见孙u0026times;u0026times;和杨u0026times;u0026times;迎面走来,孙u0026times;u0026times;欠其哥哥张一u0026times;七万元钱一直没有还,其向孙u0026times;u0026times;索要欠款时,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孙u0026times;u0026times;先朝其胸部打了一拳,其用双拳打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上半身和头部,用脚跺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左侧胸部,孙u0026times;u0026times;和其抱在一起厮打,两人倒地后,其骑在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身上用拳头打孙,后其被张一u0026times;和张*u0026times;拉起来。其和孙u0026times;u0026times;打架时,张一u0026times;和张*u0026times;都不在现场,他们两人是听到打架的声音跑来拉架的。

6、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蛛网膜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额骨骨折、右眼眶上壁、两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积液、晶状体脱位、左侧肋骨骨折等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建议伤后休息90日。被鉴定人张*u0026times;右手第五指末节指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现场勘验笔录、图(附现场照片),证明事发现场的方位等情况。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出生日期及身份等情况,证明其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新疆**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接到十户滩派出所民警的传唤电话后,在该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将孙u0026times;u0026times;殴打致伤的经过。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提供的民事赔偿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u0026times;u0026times;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u0026times;u0026times;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支持1000元,营养费按每天15元的标准支持37天。关于误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张u0026times;u0026times;对该项请求无异议,且自愿承担,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医疗费54683.49元;三、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交通费1000元;四、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伙食补助费925元;五、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护理费2499.38元;六、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误工费12246.90元;七、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营养费555元;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误。事发当天,张u0026times;u0026times;、张*u0026times;和张一u0026times;共同将其殴打致伤,要求追究张*u0026times;、张一u0026times;的刑事责任;2、一审对张u0026times;u0026times;量刑偏轻。张u0026times;u0026times;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和张一u0026times;、张*u0026times;共同将其殴打致伤的犯罪事实,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张u0026times;u0026times;未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视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张u0026times;u0026times;从重处罚;3、其请求二审判令张u0026times;u0026times;、张一u0026times;、张*u0026times;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万元。其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提出代理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造成被害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经济损失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误后予以确认,本院亦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亲属将72000元赔偿款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u0026times;u0026times;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u0026times;u0026times;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一审对张u0026times;u0026times;量刑偏轻,请求追究张一u0026times;、张*u0026times;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孙u0026times;u0026times;只能对一审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没有上诉权,故对孙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孙u0026times;u0026times;请求二审判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意见,经查,一审对孙u0026times;u0026times;提出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合理请求,均予以了支持,判赔数额并无不当,故对其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赔合理,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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