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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罪死缓改无期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4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经复核,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高刑复字第61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北**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3月27日经北**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4月16日至4月2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理局以罪犯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刘**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刘**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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