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一以被告人李*、杨*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起诉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杨的刑事责任,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李*、杨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且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李一对被告人李*、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