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杨**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一以被告人李*、杨*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起诉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杨的刑事责任,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李*、杨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且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李一对被告人李*、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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