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故意杀人罪死缓改无期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2)二中刑初字第1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经复核,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高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河分局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8日经北京**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6月27日至7月1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理局以罪犯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刘**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刘**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