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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3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7月3日,本院以(2013)高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乡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20日经北京**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7月31日至8月4日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理局以罪犯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毛**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和2015年4月分别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乡监狱出具的罪犯毛**的综合材料。(2)罪犯毛**所写的改造总结。(3)北**乡监狱对罪犯毛**的评审鉴定表和计分考核明细表。(4)北**乡监狱给罪犯毛**的奖励通知书。(5)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北京**理局提请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毛**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三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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