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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1日,本院收到自诉人付重琦指控李**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付重琦称:我是被害人张**的母亲。2008年初,张**与李*“闪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更没有共同财产。张**在清华学习期间,一直受母亲之托为自己家里理财,李*经常到张**处找茬要钱。2009年8月28日,张**到清华医学院注册,从教师写的证言中可以看到当时张**的身体状况与平时一样,在实验室聊了很久才走。同年9月9日,张**被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表示肾衰竭,一直处于昏迷之中。晚上,张**去世。李*及其家人在见到张**处于高烧的危险境地,未进行有效救治和求救,任意拖延有效救治时间,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张**的死亡与李*及其家人的不作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追究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诉人付重琦指控李**故意杀人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自诉人付重琦的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付重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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