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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英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北**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26日经北**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9月3日至9月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理局以罪犯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罗**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获监狱嘉奖奖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监狱出具的罪犯罗**的综合材料。(2)罪犯罗**所写的改造总结。(3)北**监狱对罪犯罗**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和评审鉴定表。(4)北**监狱给罪犯罗**的奖励通知书。(5)北**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罗英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三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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