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被告人朱*成因曾与妻弟冯某甲的前妻发生过性关系而被冯某甲索要50000元钱后,便起杀人之心。当晚,朱*成趁冯某甲熟睡时,持钉耙朝其胸腹部等处打击,又持铁锤砸伤其左脚趾等处,致冯某甲轻伤。被告人朱*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依法追究朱*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对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辩称用钉耙只打了被害人一下,被害人的脚趾伤是双方夺铁锤时形成,不是刻意砸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冯**将前妻周*及姐夫被告人朱*成约至玉阳城区租住屋内,质问二人是否有过不正当关系,二人承认了以前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为此朱*成被迫答应赔偿冯**50000元钱。当晚冯**驾车随朱*成到其位于当阳市河溶镇红胜村六组的家中准备拿钱,并在朱*成家中留宿。后朱*成想到若赔这么多钱便无钱养老,越想越气,便产生将冯**杀死后自杀的念头。当晚11时许,被告人朱*成趁冯**在客房睡觉之机,找来钉耙击打冯**胸、腹、腰、背部等处数下,冯**惊醒后将钉耙夺下,二人扭打在一起,朱*成又拿出事先藏在枕头下的铁锤朝冯**打击,冯**又抓住铁锤用力反抗,致左脚趾受伤,朱*成因体力不支方才松手。后朱*成陪同冯**驾车到当**民医院长坂坡院区治疗。经法医鉴定,冯**因受他人钝器作用,造成右腕部舟骨骨折,左足拇趾末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闭合性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成家人与被害人冯**自行协商,赔偿了冯**经济损失50000元,冯**对朱*成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所留痕迹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5日接报警后将朱**抓获。

3、扣押钉耙、铁锤的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用的工具。

4、提取的朱*成书写的字条,证实其承认与周*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5、(宜)公(司)鉴(DNA)字(2015)94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铁锤、钉耙上及朱**上衣上提取的血迹检出的血型为冯**所留。

6、(当)公(司)鉴(活)字(2015)0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冯**的伤情照片,证实冯**被他人用钝器作用,造成右腕部舟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足拇趾末节趾骨粉碎性骨折,为轻微伤;腹部见四处直径0.6cm、0.7cm、1.1cm、0.5cm斜行排列孔状创口,左背部见三处直径0.5cm、0.6cm、0.5cm斜行排列孔状创口,左腰背部见二处直径0.5cm、0.7cm孔状创口,右臀至右大腿外侧见四处直径0.4m、0.5m、0.4m、0.3m斜行排列孔状创口,属多处闭合性损伤,创口总长度累计7.3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背部有7.0cm1.0cm横条形挫伤,左膝至小腿部、右膝部分别在14.5cm14.0cm、17.5cm9.0cm范围内见不规则表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讯问光碟一张,证实朱**接受审讯的过程。

8、赔偿协议书、领款条、谅解书,证实朱**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0元,被害人对朱**表示了谅解。

9、证人证言

余*的证言,证实得知父亲朱**打伤其舅舅冯**后到医院帮助处理,从朱**口中得知其与舅妈周*有不正当关系很多年,冯**找朱**欲要钱,朱**不愿给这么多钱便起心搞死冯**的情况;

冯**的证言,证实得知弟弟冯**被朱**打伤后赶到医院,才知道事情是因朱**与冯**前妻有多年不正当关系引起;

冯**的证言,证实丈夫朱**与弟媳有多年不正当关系,弟弟冯**得知后找朱**要50000元钱,为此朱**准备将冯**搞死后自杀,结果导致冯**受伤;

周*的证言,证实承认和冯**结婚期间其又与朱**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朱**写了承认此事的字条,后其从女儿处得知朱**将冯**打伤的情况。

10、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4日在当阳城区租住屋内经质问朱**与前妻周*后确认二人在自己婚姻存续期间有过多次不正当关系,导致与周*离婚,很气愤,朱**主动说赔钱,并几次加价到50000元后其表示默认,当日送朱**回家准备拿钱并在其家中留宿。夜晚突然感觉身上一痛便爬起,朱**又持钉耙朝自己砸了几下,其将钉耙夺下,朱**突然又从枕头下拿出铁锤打来,其又用力夺铁锤几十分钟,后两人都没力气了,其给朱**说不报警、不要钱了他才住手。

11、被告人朱**的供述,证实在冯**夫妇婚姻存续期间与冯妻周*多次发生过不正当关系,冯**质问后其主动说赔偿50000元,在冯跟着自己回家要钱并留宿时,心想这笔钱是自己用来养老的,冯**想要钱其就要他的命,遂产生杀死冯**甲的想法,后趁冯**睡觉时其用钉耙朝他脑袋挖去准备将他砸死,结果被冯**发现后用手挡,接着又朝其胸部等处使劲砸了几下,钉耙被冯**夺走后,又从枕头下拿出事先藏好的铁锤朝冯**打几下,结果被冯**死死抓住并说好话,二人都没力气了才将铁锤丢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朱*成辩称作案时只用钉耙打击被害人一下的意见,经审查该情节与朱*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法医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且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余*的证言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在作案前主观上已产生将被害人杀死的动机,并准备了钉耙、铁锤等凶器,客观上被告人持凶器数次打击被害人,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故被告人的辩解不影响罪名的成立。被告人另辩称未刻意用铁锤砸伤被害人脚趾,亦不阻碍罪名的认定。被告人朱*成实施犯罪时因遭到被害人的极力反抗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在事发后陪同被害人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成虽仅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但其犯罪行为恶劣,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据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赔偿情况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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