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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5月28日,十堰**民法院作出(2010)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263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经湖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襄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2次季度记功、3次季度表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2次季度记功、3次季度表扬的事实,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因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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