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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学犯故意杀人罪(中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于因不满其女友刘*此前与他人来往,将刘*从宜昌市西坝二路“发治在线”理发店拖到三江护坡边上,用手将刘*摁入江水中,企图将其淹死。当刘*已呛水且双手在胡乱扑腾的时候,黄**才将刘*上岸。次日13时许,黄**携带两把水果刀窜到宜**小学门口,欲用刘*在该校上学的女儿做诱饵让其出现,再次实施犯罪时被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覃*、杨*、向*、张**、张**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家学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家学的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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