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王*、王**、朱**、杨*与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襄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襄阳**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指定该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孔**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现已执行死刑。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孔**被判处死刑后,其父母、子女及其妻王娟下落不明,无继承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孔**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8439.62元,因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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