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王**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正在服刑。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5466.6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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