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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2002)浙刑一终字第00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4年12月31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2007年6月26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11日经浙江省**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黄**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3年第一、三季度各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第二季度获监狱记功一次、第四季度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第二季度获监狱表扬一次,共获得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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