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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才远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鄂咸安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才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花才远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自2013年第二季度至2014年第四季度,获得四次表扬,共获监狱四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黄冈**医院、黄**抚医院诊断证明书、黄州**犯认定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花才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花才远减去余刑。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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