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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698.25元。广东**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高**定罪量刑部分,改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为117732.56元。刑期自2005年3月11日起。于2005年4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一个月;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一个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0日止。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对罪犯高**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改,服从民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湖北省孝感监狱获得2013年第4季度表扬、2013年度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2014年第1季度记功、2014年第2季度记功、2014年第3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记功、2014年度省级积极改造分子、2015年第1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记功,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我院张贴的减刑裁前公示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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