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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民法院作出(2008)鄂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汉**民法院(2007)武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武汉**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武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同意死刑复核并报最**法院核准。最**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刑三复字13660243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北**民法院(2008)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发回湖北**民法院重审。湖北**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鄂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汉**民法院(2008)武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武汉**民法院重审。武汉**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武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北**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31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10月13日至17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宁监狱提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获2013年第2季度表扬,2013年第3季度记功,2013年第4季度记功,2014年第1季度表扬,2014年第2季度记功,2014年第3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记功,2015年第1季度记功。有个人计分明细查询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悔改事实认证表、个人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咸宁监狱管教干部评议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谢**的刑罚减去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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