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长中刑未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杨*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民事赔偿31452.9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84.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