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杨*,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湖**岭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孙**、田**与被执行人杨*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在株洲市荷塘区水竹湖项目拆迁中分得140302元补偿款,本院随即将该笔款项扣划给了申请执行人(杨*仍欠孙**、田**赔偿款75418元)。现杨*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本院亦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民法院(2011)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对杨*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