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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44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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