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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1999年1月19日作出(1998)株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7月26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8月1日经湖南**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9月26日经衡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5月10日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5.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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