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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了(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考核得分178.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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