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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正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代为告诉人袁**以被告人彭*正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代为告诉人控诉的罪名与事实不符;事故受害人袁**经住院治疗33天后死亡,彭*正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40%),没有达到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同时代为告诉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过控告。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起诉,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代为告诉人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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