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