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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袁**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9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袁**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75.1分,由于罪犯履行财产刑有困难,已出具困难证明,财产刑民事赔偿421349.2元已赔偿三千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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