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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艳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重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2年4月27日止)。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帅*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80.3分。财产刑已交纳1万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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