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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凡云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扶凡云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7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3日止)。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扶凡云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84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扶**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扶凡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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