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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本案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对原审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认为其妻子蔡*甲对其照顾不周,怀恨在心。2015年5月20日,罗*决意杀死蔡*甲后自杀。次日凌晨5时许,罗*持羊角锤来到蔡*甲卧室,朝正在睡觉的蔡*甲头部猛击数下,致蔡*甲重型颅脑外伤而当场死亡。罗*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947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的凶器羊角锤,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湖南省**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罗**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计人民币23947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罗*上诉提出:请求判令罗*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3475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左右,原审被告人罗*在离婚后与上诉人罗*的母亲蔡**(殁年62岁)结婚。婚后,罗*因家庭琐事及身患疾病久治不愈等原因,对蔡**不满。2015年5月20日,罗*欲往长沙看病,因租车等原因未成,对蔡**心生怨恨,起意杀死蔡**后自杀。次日凌晨5时许,罗*在自己卧室的电视柜里拿出一把羊角铁锤,来到蔡**的卧室,持羊角锤朝正在睡觉的蔡**头部左侧猛击一下后,用被子盖住蔡**的头部,连续击打蔡**头部,致蔡**当场死亡。罗*将蔡**卧室门反锁,将羊角铁锤放回自己卧室的电视柜里,换下作案时所穿的蓝色大褂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21日上午,公安民警在岳阳市云溪区荷花水库将罗*抓获。罗*的犯罪行为给罗*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1947元,误工费和交通费酌情认定2000元,共计239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物证鉴定室(岳*)公(尸检)鉴(第)字(2015)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死者蔡*甲系被金属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外伤死亡。

2、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岳*)公(刑)勘(第)字[K4306030000002015050027)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和概貌。

3、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201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岳化安居园菊苑1栋201房主卧室东侧玻璃柜中提取羊角铁锤一把,在厨房西侧厕所门背后提取蓝色大褂一件,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5月22日,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扣押罗*手写的遗嘱两份、蔡**表现的情况说明一份及罗*的身份证和中**银行存折一本、银行卡一张,中**银行银行卡一张。

4、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法物)字(2015)291号物证检验意见:经DNA检验,案发现场提取的羊角锤及蓝色大褂上提取的血迹与蔡*甲血样在共同检见的染色体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

5、湘雅**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702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罗*诊断为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防自杀。

6、证人蔡**的证言:2015年5月21日,早上7点37分,罗*打电话给他,称将蔡*甲处理了,要他将罗*和罗*的老婆送到殡仪馆。他立即向社区的书记和主任反映该情况,还将罗*在案发前交给他,托他转交给社区陈某某主任的两个封好的信封给了社区工作人员,并和社区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一起去了罗*家。在罗*家北侧卧室内发现蔡*甲躺在床上,已经死亡,卧室墙上和床上有很多血。社区工作人员将罗*给他的两封信打开后,说信封里有罗*写的遗书及罗*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在案发前,罗*曾对他说过要把蔡*甲带走,但没有这个决心,还说过蔡*甲是白眼狼。

7、证人陈某某、余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2015年5月21日早上8时许,余某某接到蔡**反映,称当天早上罗*打电话要蔡**将罗*送到殡仪馆并把罗*的老婆也带走。蔡**还交给他们两个信封,说是罗*要求转交给陈某某主任的。他们打开信封,看到有罗*写的遗书和反映妻子蔡*甲表现的材料及罗*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存折等,便立即和社区民警一起到罗*家。见叫门不开后,他们叫来消防人员打开了罗*家的房门及卧室门。在一间卧室里,看到蔡*甲仰躺在床上,已经死亡,被子上、床上、地上都是血,他们便拨打了120电话。陈某某和余某某还证明,2015年3月31日及5月20日下午,罗*到社区找过他们,反映要多交纳党费。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她是罗*的前妻,婚姻期间,因罗*不太爱交朋友、不太出门、固执己见、遇事不往乐观方向想、喜欢钻牛角尖,导致两人不合,并由罗*主动提出的离婚。离婚后,他们基本没有联系。从2014年9月份,罗*便经常打电话给她,说自己身体不好,活不太久了,还说他后妻“厉害”,故意和他对着干。

9、证人卢某某的证言:他和罗*均收押在云溪看守所的同一监室。羁押期间,他听罗*说与妻子关系不好,将妻杀死了,罗*妻子的女儿不会放过罗*。罗*自收押后情绪非常低落,用头撞墙,砸地,自杀过三次。

10、罗*书写的遗嘱二份及对蔡**表现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罗*对蔡**不满,以及罗*对自己后事及财产的处理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明罗*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2、原审被告人罗*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持铁锤击打其妻子蔡*甲头部,致蔡*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对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罗*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上诉人罗*上诉提出请求判令罗*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3475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的实际物质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附带民事判决适当。上诉人要求判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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