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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33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27日、2013年1月14日,福建省**民法院、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4510号、(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0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邓**在服刑期间,获监狱3个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3个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江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具有犯故意杀人罪、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予以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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