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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万*甲及其诉讼代理人万*乙(万*甲之女),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郭**、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因生活琐事对其前岳母万*甲怀恨在心。2015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身藏菜刀,来至本县官店集镇3组万*甲的租住屋内,欲杀死万*甲。被告人杨**持菜刀连续砍击万*甲头部,万*甲借机逃离出租屋晕倒在屋前路边。被告人杨**追上去,将万*甲头部在路边防护栏上撞击,并用脚踢其颈部,致万*甲头部、面部及身体多部位受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有给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之间判处。并就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认为其行为是犯罪,但其没有想杀死万某甲,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另认为自己构成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作案前没有杀人故意,没有期望被害人死亡,且其作案手段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行为后果不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给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认为其离婚等是其前岳母本县官店镇三里荒村一组村民万*甲所致,从而对万*甲怀恨在心。2015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携带一把此前准备的菜刀来至万*甲在官店集镇三组的租住屋内,欲杀死万*甲。被告人杨**与万*甲发生口角后,万*甲往楼下跑,被告人杨**在楼梯口处追上万*甲,持刀朝万*甲的头部连续砍击多次,被告人杨**的菜刀被旁人抢走后,万*甲趁机朝公路对面跑,晕倒在街对面u0026ldquo;家居晶彩膜u0026rdquo;门前的路边,被告人杨**追上去,将万*甲的头部往公路边人行道的坎沿上撞击,并用脚踢万*甲。期间有人声称要报警制止杨**,被告人杨**便主动到官**出所投案,并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万*甲的头部创口总长度为31cm,右侧顶骨、枕骨骨折(右侧顶骨外骨折纹达板障,右侧枕骨外板外见一小骨片),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创口长14.7cm,口腔牙齿1齿缺失,4齿牙折,2齿Ⅱ0松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肘关节青紫、双膝关节青紫、右上臀外侧72cm2青紫,右膝关节外侧1.32cm2的皮肤挫伤,后颈部、背部、右手腕背侧、内侧、右手小拇指至手背皮肤的已缝合创口共长13.2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万*甲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给被害人万*甲赔偿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600元,被害人万*甲对被告人杨**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万**的陈述笔录。证明:2015年农历3月,杨**和万**的女儿万*乙离婚了。同年6月23日20时许,杨**来到万**在官店集镇汪某家的租住屋,要万**给他找小女儿杨某某的户口簿。万**没找到,杨**就骂万**:u0026ldquo;你妈的个逼,这点事都搞不好,你个死狗日的u0026rdquo;。万**怕杨**打她,就往外跑,杨**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在后面追,万**刚出门就被杨**追到了,杨**把万**往回拉,万**就拼命往楼梯下面跑,到转角的地方,杨**朝万**头上砍了一刀,砍到下巴位置,万**就有点不清白了,还是拼命往外跑,杨**又砍万**,万**没什么感觉了,这时隐约有个高个子进来把杨**拉住了,万**趁机往公路对面跑,但跑到路边就晕了,后来的事万**就不知道了。另证明,杨**认为他和万*乙离婚是万**造成的,杨**和万*乙离婚后,杨**经常骚扰万*乙,最后没得法了,万**要万*乙出去打工,杨**认为是万**把万*乙藏起来了,就更恨万**了;在这之前,杨**就扬言要杀了万**一家。

2、证人向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向某承租汪*家的门面开了个做窗户的铺子。2015年6月23日20时许,向某看见万*甲头上都是血,倒在楼梯上,杨**把万*甲的头发抓起,右手拿把菜刀朝万*甲头上砍,大概砍了五六刀,边砍边对万*甲说:u0026ldquo;就是你把我家庭搞散了的,老子今天就是要把你搞死u0026rdquo;。最后一刀是砍在万*甲背部靠近颈部的位置的,他接着还准备砍,向某连忙上去把刀抢了。这时万*甲站起来往对面跑,杨**在后面追,汪*把杨**按在地上,但是没按住,杨**还是继续追万*甲,万*甲跑到对面路边就倒在地上了,杨**过去用左手把万*甲衣服揪起,右手把万*甲的头发抓起,用力把万*甲的头往路边人行道的坎沿上撞了两下,边撞还在边说:u0026ldquo;就是你把我爸爸害死了的,老子就是要搞死你u0026rdquo;。旁边的沈*要杨**不搞了,说要报警,杨**说不要报的,他自己去派出所,杨**踢了万*甲胸部和其他部位各一脚后,就朝派出所方向走了。

3、证人沈*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6月23日20时许,沈*正在铺子里做事,听到外面有人争吵,声音越来越大,沈*出去后看到万**在朝他铺子这边跑,杨**从后面追上万**后,把万**推倒在地,万**面部朝地倒在地上,接着杨**把万**的头发抓起,把她的头往公路边人行道的坎沿上撞了两下,接着就松手了,这时万**就仰面倒在地上,后杨**在万**的面部和胸部各踹了一脚。沈*跑过去叫杨**不能搞了,说u0026ldquo;你再搞我就报警了u0026rdquo;。杨**说:u0026ldquo;你不要报警的,我自己会去自首的u0026rdquo;。接着杨**就朝派出所的方向走了。沈*就去喊万**,但没喊答应,沈*就报警了,并打了医院里的电话。

4、证人汪*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6月23日20时许,汪*在其住房的对面玩,听到其住房里有人在争吵,汪*连忙过去看,就看到向某手中拿的一把菜刀,接着就看到万**从楼梯口向外跑,万**的脸上全是血。这时杨**从后面追上来,汪*就喊:u0026ldquo;杨**,搞不得哒。u0026rdquo;杨**在追万**的途中,汪*将杨**按倒在地上,万**跑到对面路边就倒在地上了,这时杨**挣脱了,朝万**走过去。汪*看到温某某在对面,就喊温某某:u0026ldquo;温某某,你把他拦着u0026rdquo;。杨**说:u0026ldquo;你们不要拦的,我把他搞死了我自己去自首u0026rdquo;。接着汪*连忙过去和温某某把杨**控制住,杨**说:u0026ldquo;我自己到派出所去报案u0026rdquo;。说完就挣脱了,就往派出所的方向走,刚走过万**倒地的位置大概一两米的时候,杨**就又往回走到万**倒地的位置,把万**的头发抓住将头部往人行道的坎沿上用力撞了两下,边撞边说:u0026ldquo;我的爸爸就是你害死了的,我要把你搞死了我自己到派出所去u0026rdquo;。接着在万**的肚子处和胸部各踢了一脚,之后就朝派出所的方向走了。接着沈*就报警了,并打了医院的电话。

5、证人戴*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6月23日20时许,戴*在沈*的铺子里玩,听到外面有人争吵,沈*和戴*就出去看。戴*看到一个中年妇女(万**)在对面公路往他们这边跑,后面一个年轻男子(杨**)在追。那个年轻男子追上中年妇女后,把中年妇女推倒在地,中年妇女面朝地倒在地上,接着那个年轻男子用双手揪着中年妇女的头发,在路边坎沿上撞了两下,就松手了。那个年轻男子走了几步,又转过身来踹了中年妇女两脚。这时,沈*说:u0026ldquo;你不能再搞了,要不然我报警了u0026rdquo;。那个年轻男子说:u0026ldquo;不用你报警,我自己去派出所自首u0026rdquo;,说完就往派出所的方向走了。

6、证人万*丙(万*甲之父)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5月,杨**和万*乙离婚。杨**砍伤万*甲的原因是杨**认为他和万*乙离婚是万*甲在中间搞鬼,对万*甲怀恨在心。

7、证人万**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5月1日,万**和杨**离婚。后杨**多次纠缠万**,要万**跟他复婚,万**不同意,后来出去打工去了。杨**认为他们离婚是万*甲在中间不会为人,万**出去打工也是受万*甲的指示,所以就很恨万*甲。杨**还认为他父亲本来就有病,是他们离婚对他父亲影响大,导致他父亲过早去世。同年6月23日,杨**把他父亲的丧事安排完后就来找万*甲,发生争吵后就将万*甲砍伤了。

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及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本县官店集镇居民汪*家楼梯间及u0026ldquo;家居晶彩膜u0026rdquo;门口、案发现场状况。

9、辨认笔录及照片。杨**辨认出其砍伤万某甲的作案工具菜刀。

10、建公司法医鉴字(2015)03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万某甲的病历资料及伤情照片。证明:万某甲的头部创口总长度为31cm,右侧顶骨、枕骨骨折(右侧顶骨外骨折纹达板障,右侧枕骨外板外见一小骨片),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创口长14.7cm,口腔牙齿1齿缺失,4齿牙折,2齿Ⅱ0松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肘关节青紫、双膝关节青紫、右上臀外侧72cm2青紫,右膝关节外侧1.32cm2的皮肤挫伤,后颈部、背部、右手腕背侧、内侧、右手小拇指至手背皮肤的已缝合创口共长13.2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万某甲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11、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5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在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2、被告人杨**及被害人万某甲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3、被害人万*甲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给被害人万*甲赔偿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现金人民币42600元,被害人万*甲对被告人杨**表示谅解。

14、被告人杨**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农历3月,杨**与万*乙离婚。杨**认为他们离婚都是万*乙的母亲万*甲安排的。离婚后,杨**去找万*乙,遭到万*甲的阻拦,后来杨**找不到万*乙了,杨**认为是万*甲把万*乙送出去了,杨**就更恨万*甲了。杨**的父亲本来就有病,因为杨**离婚的事,心里着急,很快就死了,杨**认为都是万*甲害的。在杨**的父亲去世前一个多月的一天,杨**在官店街上u0026ldquo;容川商铺u0026rdquo;买了把菜刀藏于家中,准备等其父亲下葬了就把万*甲杀了。同年6月23日下午,杨**忙完其父亲的丧事后,准备到官店街上把万*甲杀了。同日20时许,杨**带着之前买的菜刀到了万*甲在官店集镇汪某家二楼的租住屋里,要万*甲给他找一下小女儿杨某某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万*甲说到哪去给杨**找,说完就往楼下跑。杨**就跟着撵,边撵边把菜刀拿出来了,在要出门口的那段楼梯上,杨**撵到了万*甲,朝万*甲的头部砍了一刀,后又把万*甲抵在楼道里,朝万*甲身上一阵乱砍,大概砍了七八刀,应该大多数都砍在颈部以上,万*甲流了很多血。当时周围来了几个人解交,其中一个做窗户的把杨**的菜刀抢了。万*甲往公路对面跑,跑到对面公路边时,就睡在路边了,双手把头抱起,杨**就过去把万*甲头发抓起,把万*甲的头朝人行道的坎沿上撞了两下,踢了万*甲颈部一脚。这时旁边有人说要报警,杨**说u0026ldquo;不需要报警的,我自己到派出所去u0026rdquo;。杨**就跑到了派出所,碰到一个同志,杨**就说:u0026ldquo;我是来自首的,把我拷起,我杀人了u0026rdquo;。另证明,万*甲跑到公路对面去之后,杨**还去撞她的头,当时是想把她搞死了后自己去自首,自己也不活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想杀死万某甲,只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而不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杨**给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前述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并可宣告缓刑以及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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