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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获监狱3个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3个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江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具有犯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予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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