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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汉刑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13日,湖北**民法院作出(2006)鄂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2011年10月18日,湖北**民法院作出(2011)沙刑执字第48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获监狱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7个表扬。上述事实有湖**江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具有犯故意杀人罪、服刑期间受到禁闭处分一次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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