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金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28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10月12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书记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金*长期遭受其夫杜*戊家暴。2014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文金*在自家猪圈给猪喂食时,遭到杜*戊无故殴打,被告人文金*起意报复,遂拿起靠放在猪圈外墙边的一把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一种农具,锄头铁质部分形似羊角)击打杜*戊的头部致其倒地。而后,被告人文金*又拿取一根木棍朝杜*戊身体乱打,随后离开现场,致杜*戊头部、双上肢及全身多处外伤,因严重颅脑损伤于当晚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被害人的家庭暴力,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属于自动投案,但被告人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之间判处。并就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文金美辩称:杜**殴打文金美时,文金美顺手拿了一把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杜**就过来与文金美抢锄头,文金美松开锄头,杜**就撞到在猪圈墙上,文金美未用锄头击打他,只用木棍打了他腿部几下,他的死亡不是文金美所致,文金美不知道他的死亡原因;自文金美的眼睛瞎了后,这十几年以来,杜**认为文金美丑,就长期虐待文金美;2014年10月25日晚,公安机关讯问文金美时,文金美供述的内容属实,公安民警亦无不当言行。其辩护人提出,证明本案作案过程的只有被告人供述,而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另外作案现场遭到破坏,未在作案工具上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所致,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金*长期遭受其夫杜*戊家庭暴力,夫妻二人长期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2014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文金*在其本人猪圈给猪喂食时,杜*戊持刀、木棍无故砍击、殴打文金*,被告人文金*遂拿起靠放在猪圈外墙边的一把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一种农具,锄头有二根铁质齿)击打杜***头部,杜*戊所持凶器掉落后,被告人文金*持该锄头继续打击杜***头部致其倒地,后被告人文金*又拿取一根木棍朝杜*戊全身一阵乱打,致杜***头部、双上肢及全身多处外伤,因严重颅脑损伤于当晚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文金*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4日晚即同月25日凌晨讯问被告人文金*的同步录音录像U盘。被告人文金*2014年10月25日0时许及此后在公安机关供述:2014年10月23日下午6时许,文金*从同村村民杨*全家做点工回家,回家后文金*端了一鼓子猪食去喂猪,当文金*刚要翻进猪圈时,其丈夫杜**拿着一把刀突然冲向文金*,朝其左手背砍了一刀,当时就出血了,文金*就倒在了猪圈里。杜**说u0026amp;ldquo;你死的日期还有二天,今天就不打你哒u0026amp;rdquo;,说完他就从他灶屋的后门进去了。当文金*给猪喂食后从猪圈里翻出来时,杜**又突然从他灶屋的后门出来,一只手拿着一根树棍,另一只手拿着一把刀,冲向文金*,他先用刀背砸了文金*额头一下,血就流下来,然后他用树棍朝文金*面部、身上、腿部一阵乱打。文金*被打得没法,双手提起放在猪圈门外墙边的一把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有二根齿)用力朝杜**头上打去,打中了杜**,但她未注意打中了他哪个部位,他手中的刀和树棍就掉了。他来抢夺文金*的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二人争抢中都倒地,文金*先起来并将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抢过来,她看见杜**也站起来后,就用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朝他头上砸了一下,他又倒下了,睡在地上再未往起爬了。文金*后扔掉锄头,从柴堆中拿了一根枞树棍(办丧事时可能已被烧掉)朝他身上乱打了一阵。文金*发现杜**未再还击,就扔掉树棍去喊邻近居住的女儿杜*甲,文金*在陈*家门前就将杜*甲喊答应了,当时陈*问喊的什么,文金*说杜**打她,陈*还说u0026amp;ldquo;你面前的血啊u0026amp;rdquo;。文金*回家后一直坐在烟棚里,一会儿杜*甲就来了去找其父杜**,陈*随后也来了,文金*的儿媳郝*不久也回来了,郝*问她怎么这么多血,她说和杜**打架了。后文金*就洗身上的血,发现锄头上很多血,就将锄头冲洗后挂在一横杆上。当晚8时许,文金*就睡了,早上起床后才知道杜**已于晚上11时许死亡,杜*甲问她是如何打的杜**,文金*说是杜**先打的她,她就用锄头和枞树棍将他打倒,未讲具体过程,文金*听到杜*甲对他人说u0026amp;ldquo;杜**死前说他是从楼梯上掉下来摔伤的u0026amp;rdquo;。现场只有文金*与杜**二人;杜**前后所持的刀应是同一把;文金*未用刀砍过杜**,杜**的刀伤可能是他用刀背砍文金*时把自己误伤。文金*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她时隐瞒了她将杜**打伤的事实。文金*2014年10月24日16时许即第一次对公安机关陈****如何打击她的过程及她的伤情与前述相关内容一致,但陈述文金*未打击杜**,也未持有任何工具,而陈述她听杜*甲说杜**是从梯子上摔伤的;另陈述文金*、杜**夫妻二人长期关系不和,十多年未在一起生活,各弄各的饭,杜**经常打骂文金*,常说要将文金*打死哒,文金*多次向村干部吴**反映杜**打她的事。文金*当庭指认公诉机关出示的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一把(即公安机关提取的锄头)是案发时文金*所持有的锄头。

2、证人杜**的证言笔录。证明:杜**是文金*、杜**之女,杜**家与他们在一个组,相隔不远,文金*、杜**多年关系不和,杜**经常打文金*,二人未在一起生活,杜**不让文金*住在房子里,文金*住在烟棚里。2014年10月23日晚7时许,杜**在家听到文金*叫杜**,说杜**打了文金*,让杜**过去。杜**随后来到杜**家,看见文金*脸上很多血,二人未怎么交流,杜**后看见杜**睡在水池边的扶手木梯旁,满脸是血,杜**问是怎么回事,杜**不知什么原因杜**说他从梯子上掉下来的,杜**未深究原因,但杜**从伤情看知道是和文金*打架造成的,杜**便给其父进行清洗。后邻居陈*、李*等人应杜**请托过来帮忙,弟媳郝*也回家了,杜**并联系驾驶员准备往医院送,期间给村医打电话说其父摔伤了。驾驶员杨*来后,杜**已瘫在地上,大约过了1小时即当晚11时许,杜**就去世了,杜**等人在给杜**清洗穿寿衣时,杜**发现其头顶在流血,左耳还是右耳有伤在流血,左手还是右手手臂明显断了,一小腿上有一两寸左右长的伤口。杜**电话告知其夫及弟杜*乙,说父亲、母亲打架,父亲快不行了。次日早上,杜**与文金*谈过打架的过程,文金*说她喂猪食时,杜**突然将其砍伤,文金*就用锄头将杜**挖伤、砸伤了,因杜**已死,杜**未细问具体过程,只是给文金*说派出所的可能要找她,不知谁报警,公安民警大约10时就来了。杜**看见文金*右额有一伤口,一只手的虎口附近有伤口,未仔细看她身上其他部位有无伤情。

3、证人郝*的证言笔录。证明:郝*是文**、杜**之儿媳,杜**之妻,杜**、文**关系不好,杜**经常打文**。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郝*在外做事回家,杜**坐在其做饭的房间里,脸上到处都是血,在场的有杜**、陈*、文**,郝*问杜**,他未回答,接着问文**为什么二个人都搞的是血,文**说u0026amp;ldquo;文**喂猪时,杜**砍了其手上一刀,文**倒在猪圈里,杜**称你今天出来,今天不打你了,文**出来后,杜**又朝文**头上砍了一刀,还用木棒打文**,文**就在旁边拿了一把二根齿的锄头,杜**就与文**抢锄头,文**顺势向杜**方向一送,杜**就仰面倒在石头上了u0026amp;rdquo;,文**还说u0026amp;ldquo;杜**拿的一把砍柴用的砂刀和一木棒,他经常说要把文**搞死,文**把他打死算了u0026amp;rdquo;。当晚,杜**给村医打电话,村医因故未来,杜**就叫了一驾驶员欲将杜**送至医院,驾驶员来后时间不长,杜**就去世了。郝*等人在给杜**清洗穿寿衣时,杜**说杜**头顶上有几个洞,耳朵上有一条口。后郝*、杜**、陈*、文**四人坐在烟棚里,杜**说u0026amp;ldquo;人已经死了,如果别人问起,就说是从梯子上摔下来的u0026amp;rdquo;,郝*、文**答应了,陈*未做声。当晚,郝*电话给其夫杜**告知了文**将杜**打死的事情。后郝*将他们打架时留在地上的血迹进行了冲洗,屋后放梯子处的地上、梯子旁的猪圈墙上、屋后进屋的门口等三处有血迹。郝*看见一把二根齿的锄头上有很多血迹,文**将该锄头上的血迹进行冲洗后,将该锄头挂在猪圈那经常放锄头的地方。文**未给郝*讲打的具体过程,但郝*等人都明白是文**用锄头打的,打架时只有文**、杜**二人参加。郝*首次陈****是自己从梯子上摔死的内容是虚假的。

4、证人陈*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陈*在家听见文**喊其女儿杜**,说杜*戊将文**打伤了,要杜**快到其家去,陈*问原因,文**说她在喂猪时被杜*戊打了,由于杜*戊经常打文**,他们的子女也管不好,因此陈*就未多问。过来一会儿,杜**叫陈*去帮忙,陈*问原因,杜**说文**、杜*戊打架了,杜*戊歪在梯子那儿的,可能是从梯子上掉下来了。陈*来后看见杜*戊还未死,其头部有血,杜**、陈*及其子***戊时,发现他的左手断了,左腿站不起来。陈*问过杜*戊,他未回答。后郝*回到家,问文**原因,文**说u0026amp;ldquo;她喂猪时不知杜*戊在家,杜*戊拿一把刀将其左手砍伤,她就倒在猪圈里,杜*戊说今天不搞你了,过一、二天再收拾你,她出来后,杜*戊又用刀子砍了其额头一下,文**就拿一把二根齿的锄头与杜*戊交手,杜*戊拿的刀子及一木棍u0026amp;rdquo;。文**、杜*戊二人是在猪圈边的墙角处打的,陈*看见墙上还有血,当时锄头放在猪圈旁。当晚,还有部分村民帮忙,杜**叫的驾驶员来后不久,杜*戊就死了。陈*看见文**左手、额头有伤,听说其腿上、手臂上都有伤。文**讲打架过程时只有陈*、杜**、郝*在场。文**、杜*戊长期关系不好,不在一起吃住,杜*戊经常打文**,文**很怕他。

5、证人杜**的证言笔录。证明:杜**是杜**、文**之子,本案案发时在江苏务工。由于文**右眼,后彻底了,杜**嫌其丑,二人为此关系不好,经常打架,杜**等子女及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文**长期受他的欺侮,就不敢在正屋居住,杜**将文**安排在烟棚里生活,他们二人一直分居,各立u0026amp;ldquo;烟火u0026amp;rdquo;。2014年10月23日晚,杜**之妻郝*、其姐杜*甲先后将杜**、文**二人当天打架以及杜**死亡的事电话告知了杜**。

6、证人杜**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杜**给杜**打电话说文**、杜**打架了,要他将杜**开车拖到村医那治疗,杜**自己有事,后来就打电话要其友杨**去。当晚22时许,杜**给杜**打电话说杜**已死,要他来帮忙,他于23时许来到文**家,他看见杜**的尸体已放在火坑屋里的一门板上,他与其他人给杜**穿衣服,他看见杜**左手背有一伤口,左手臂断了,右手背有一伤口,听其他人说杜**耳朵后有一洞。杜**看见文**左手背在流血,头上包的白布还在流血。杜**听说有人用水将地上的血迹冲洗了。杜**、文**二人长期关系不好,杜**每年要将文**打几次,文**不敢还手,后来杜**将文**赶到院坝里的一棚子里住,郝*给她腾了一间屋睡。

7、证人杜**的证言笔录。证明:杜**是陈*之女。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杜**在家听见文**喊其女儿杜**,说杜*戊将文**打伤了,要杜**快到其家去。不久,杜**叫杜**帮忙,杜**来到文**家,看见杜*戊倒在屋坎下,左脸部都是血,左手臂没有任何反映,文**坐在烟棚里,脸上都是血,脸部蛮肿,手臂在流血,后杜**就回家了。当晚9时许,杜**又过来帮忙,与他人一起将杜*戊抬进屋里,期间,杜*戊还在喊手疼,10时许,驾驶员杨**来后发现杜*戊的脉搏没跳动了,后杜**就回家了。杜**听说杜*戊、文**二人关系不好,经常打架。

8、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杜**给李*打电话说她的父母打架了,父亲伤的蛮厉害,要李*来帮忙。李*当晚来到文金美家,帮忙抬杜*戊,给死者杜*戊换衣。李*到场时看见杜*戊在屋后靠厨房的墙壁处,杜*戊头顶有一伤口,左手手腕有伤,腿子是拖起的,杜*戊于当晚10时许死亡。李*看见文金美前额有明显伤口,脸肿了。文金美、杜*戊二人关系十分恶化,杜*戊长期虐待殴打文金美,多年未在一起生活,文金美很怕杜*戊,她在烟棚里做饭吃的,杜*戊经常扬言要将文金美除掉。

8、证人吴*的证言笔录。证明:吴*系铜钱坝村村主任。2014年10月23日晚10时许,李*电话告知吴*杜**已死,吴*于当晚11时许来到文金美家,看见杜**的尸体摆放在屋内的一门板上,其头部有伤,左手断了。文金美、杜**二人关系十分恶化,分居生活十多年,杜**经常殴打文金美,不让文金美住在房子里,2014年6、7月份,文金美找过吴*,说杜**经常打她,要村里帮忙找房子住。

9、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明:王*于2014年10月23日晚到文金美家给死者杜**穿过衣服,王*看见杜**脸部有血。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一把、(鄂恩州)公(司)鉴(DNA)字(2014)265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建始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4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中心现场位于杜*戊家正屋以西的猪圈处,猪圈南墙的墙面有血迹,被清洗过,南墙下方地面有血迹,被清洗过,靠南墙处放有一木质梯子,梯子下的南侧扶手有血迹,梯子西侧地面上有血迹,猪圈以南的厕所地面上有血迹,猪圈与厕所之间的空屋系放置农具处,挂着一u0026amp;ldquo;羊角锄u0026amp;rdquo;,锄头的木柄及锄头上有血迹,杜*戊的西侧杂物间的西墙木质墙板上有血迹;勘查人员将前述部分血迹及锄头予以提取。经鉴定,前述锄头及部分墙面上的血迹为杜*戊所留,现场的其他血迹有部分为文金*所留。

11、建公刑法医鉴字第(2014)09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建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建始县公安局法医于2014年10月24日对死者杜**进行了尸体检验,并于同年10月29日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内容主要是:⑴尸表检验:死者杜**右额部见2.2cm1.5cm挫伤,左额部见3.5cm3cm挫伤,左面部近眼部见1.8cm1.0cm挫伤。左颞部分别见8.0cm0.3cm、1.8cm0.2cm、2.0cm0.2cm裂创,创缘不整齐。左顶部见4.6cm0.5cm裂创,创缘不整齐。右顶部见3.0cm0.7cm裂创,创缘不整齐,深达颅骨。右颞部耳后见3.3cm0.8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右胸部散在表皮剥脱。右肩背部分别见1.5cm1.0cm、0.8cm0.5cm、2.5cm0.5cm、1.0cm0.3cm挫伤。右上肢外侧青紫肿胀。左上臂前侧见4.5cm1.0cm挫伤。左小腿内侧分别见3.0cm0.8cm、2.4cm0.5cm创口,创缘不整齐。右手背散在表皮剥脱。左环指近节表皮剥脱,左食指近节处见u0026amp;ldquo;Vu0026amp;rdquo;形3.7cm0.3cm创口,创缘不整齐。⑵尸体解剖:切开头皮,顶部头皮下广泛瘀血。右颞肌瘀血。右颞骨、顶骨粉碎性骨折。锯开颅骨,硬脑膜完整,整个脑组织充血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脑组织顶叶见0.8cm0.4cm挫伤出血区,右脑组织颞叶1.5cm0.8cm挫伤,枕骨大孔疝形成。纵形切开左前臂见尺骨骨折,左前臂尺桡骨中段骨折。⑶鉴定意见:①依据法医尸检情况认定死者头部、双上肢及全身多处外伤属实。据其头额部、顶部、右颞部及右上肢损伤特征,推断系钝器直接打击形成。据其右颞部耳后创口损伤特征,推断系锐器致伤形成。据其左小腿、左手部创损伤特征,符合带棱边钝器致伤形成。②依据法医尸检死者头部见多处创口,颞顶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整个脑组织充血肿胀,脑组织挫伤,枕骨大孔疝形成。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认定死者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法医对死者杜**尸检后,发现死者未有中毒现象,且能足以认定死者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故未进行毒化检测。

12、建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损伤鉴字第08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文金*的伤情照片、诊断报告。证明:建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文金*在建**民医院的头颅CT报告及其伤情照片于2014年10月25日对文金*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于同年10月3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内容主要是:⑴文金*头面部、双上肢、左下肢外伤属实,损伤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点。⑵文金*伤后面部表现为右额部2cm0.5cm挫伤创痕;右面部5cm5cm皮肤青紫肿胀。肢体表现左食指1.0cm边缘整齐裂口,左手背8cm6cm皮肤青紫肿胀,左肩4cm4cm皮肤青紫肿胀,左小腿3cm2cm皮肤青紫肿胀,右前臂6cm5cm皮肤青紫肿胀。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3、建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及文**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24日,建始县公安局接匿名报警电话称u0026amp;ldquo;杜**与文**打架,杜**已死u0026amp;rdquo;,侦查人员随即赶往文**家调查,文**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时称杜**是摔伤致死,经尸检,侦查人员发现杜**有明显被他人多次打击的伤痕,决定对文**及其女杜*甲分开审查,后文**供述了她将杜**打死的过程,当晚,侦查人员将文**带至建始县公安局审讯室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次日对文**刑事拘留。

14、(鄂恩州)公(司)鉴(DNA)字(2015)115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恩施**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对建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时提取的二把镰刀(砂刀)进行DNA检验,均未检出DNA成分。

15、杜**的申请书、被告人文金*、被害人杜**的亲属和同村村民联名出具的申请书、官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本院对杜**、杜**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杜**的近亲属除被告人文金*外,只有其子女杜**、杜**二人;杜**、杜**及被告人文金*的同村村民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文金*从宽处罚。

16、被告人文金*的户籍资料、被害人杜**生前的户籍资料及死亡注销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害人生前的身份情况及已死亡的事实。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金*于案发次日即2014年10月24日晚供述的案发过程、被告人与被害人各自所持有的凶器、被告人与被害人各自被打击的部位等主要内容,与被害人、被告人各自的伤情鉴定等其他客观证据高度吻合,并有其他证人证言间接予以佐证,形成了证据链,印证了被告人文金*的该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被害人之死是由被告人文金*打击所致。根据被告人文金*所持作案工具特征、打击部位、打击过程等因素,被告人文金*的行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文金*长期遭受被害人的家庭暴力,且被告人文金*是在被害人持凶器对其无故殴打之下实施的本案行为,被告人文金*的首次打击具有防卫性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综合前述因素,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文金*属情节较轻的指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文金*均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文金*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文金*在公安机关对其首次询问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文金*是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而属于自动投案的公诉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文金*不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文金*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文金*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金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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