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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鄂**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2个监狱表扬,三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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