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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5月6日止。2013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5月6日止。2015年7月1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3个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省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樊**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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