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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邓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邓某某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民法院认定,2014年5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来到徐*家寻找其妻包某某未果后,因怀疑包某某与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徐*发生争执。周**持水果刀朝徐*的胸部捅刺一刀致徐*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周**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甲、邓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1948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尸检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湖南省**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甲、邓某某丧葬费2194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甲、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徐**、邓某某上诉提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周**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8054.5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上诉人周**因其妻包某某曾在徐*(男,殁年30岁)家留宿,与包某某发生争吵,并和包某某一起到徐*家对质。同月13日,包某某因在徐*家留宿又遭到周**的殴打以后,离家出走。同月15日晚9时许,周**携带一把水果刀到徐*家寻找包某某未果。周**在徐*电脑里发现了徐*与包某某暧昧的聊天记录,与徐*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朝徐*胸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25分死亡。5月17日,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另查明,因周**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徐**、邓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1948元(3658元/月6个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质证确认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衡*)公(法病)鉴字(2014)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载明:死者徐*死亡原因为单刃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衡*(刑)勘(2014)K430406000001201405005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书证,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3、搜查笔录,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载明:公安人员从周**住处提取留有血迹的男士牛仔裤一条和白色运动鞋一双。上述物证经周**签字确认属实。

4、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衡公物鉴(法物)字(2014)507号物证鉴定意见载明:公安机关送检周**作案时所穿牛仔裤上的血迹、现场血迹,经DNA鉴定系被害人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36l018以上;被害人徐*和徐*甲的基因型在D8S1179、D21S11等14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5、指认照片证明,周**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6、证人包某某证言:2014年5月初,她丈夫周**因她与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逼她到徐*家对质。5月13日,因周**打她,她回甘肃娘家去了。

7、证人徐*甲证言:2014年5月初,周**怀疑其妻与他儿子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他家闹过。案发当晚8点多钟,周**又来到他家,与徐*发生争执。他担心周**敲诈徐*,便去找妹妹徐*乙帮忙。徐*乙叮嘱徐*几句话就走了。当晚10时许,他听到徐*乙喊救命后回家,看到徐*倒在卧室门口。他将徐*送往到医院,徐*已经死了。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信息等书证载明: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周**。

8、证人徐*乙证言:2014年5月初,周**因怀疑其妻与她侄儿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徐*家闹过。2014年5月15日晚10时许,她看到周**与徐*发生争执后,叮嘱了徐*几句。她回家不到两分钟,听到徐*的“哎呦”声。她赶到徐*甲家后,看到徐*身体朝下倒在卧室门口血泊中。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信息等书证载明: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混合辨认周**。

9、证人贺某某证言:周**怀疑其妻与他妻侄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几天前到徐*家吵过一次。案发当晚10时许,徐*甲来到他家说周**又找麻烦来了。他妻子徐*乙去了徐*家回来不到两分钟,他听到一声大叫。他急忙跑到徐*家,看到徐*倒在卧室门口血泊中。

10、证**某某证言:2014年5月初,周**因怀疑其妻与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徐*家发生过争执。2014年5月15日晚9时许,他听到徐*乙尖叫声后,赶到徐*家,看到徐*倒在卧室门口血泊中。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信息等书证载明:丁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周**。

11、证人冯某证言:2012年6月,他介绍包某某与徐*相识。后他在徐*家里见过包某某。

12、公安机关提取的QQ聊天记录载明:包某某与徐*于2014年4月12日和20日、5月1日至3日有过QQ聊天的暧昧记录。

1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侦大队于2014年5月18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周**系被抓获归案。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周**、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15、上诉人周**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持刀捅刺徐*胸部致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徐*甲、邓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徐*甲、邓某某上诉提出请求判令周**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8054.5元的理由。经查,徐*甲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周**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丧葬费,于法有据。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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