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与妻子李*乙于2005年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并在同居期间以李*乙名义购置房产一套。许*因病染上毒瘾而经常殴打李*乙,李*乙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许*多次来到李*乙亲属家弄找李*乙下落。2014年5月20日晚上,许*驾驶摩托车来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剪刀池社区李*乙弟弟李*甲住处打听李*乙行踪,与李*甲发生冲突,后被围观群众劝开。后许*往停摩托车的地方走,并边走边骂李*甲,李*甲追上去与许*争吵。许*从摩托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不锈钢单刃刀朝李*甲头部、胸部等处捅刺三刀,致李*甲倒地。许*见状要群众拨打110和120报警施救,并留在现场直到被公安民警抓获。李*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据此,湖南省**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许*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许*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许*与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双方于2005年离婚,不久后又同居,并以李*乙名义购置房屋一套。后许*染上毒瘾而经常殴打李*乙。2013年10月份,李*乙被许*殴打后离家外出打工。许*到处寻找李*乙,并到李*乙娘家方闹事。2014年5月20日晚上9时左右,许*驾驶摩托车来到岳阳**刀池社区找李*乙弟弟李*甲(1980年7月生),与李*甲发生冲突,后被群众劝开。许*边骂边往自己停摩托车的地方走,李*甲跟在后面。许*从摩托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不锈钢单刃刀朝李*甲的头部、胸部等处捅刺三刀。李*甲受伤后倒地,许*见状要围观群众拨打110报警和120施救,并一直留在作案现场,直至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李*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另查明,许*及其亲属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许*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提取物品清单及照片: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三五一七工厂食堂后区21栋前坪。21栋与22栋之间为一条东西走向的马路,马路两旁为绿化带,北侧绿化带内停有一辆湘F9MQ69小车,车左侧后轮上方有一处血迹。马路北侧路沿旁发现四处血迹,其中一处血迹西侧约1米处摆有一台湘FCl284深红色豪爵悦星电动摩托车。由中心向四周展开搜索,发现负一栋后面有一处长宽约3525mm血泊和一处滴落血迹。以上血迹均予已提取。

2、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岳*)公(刑)鉴(尸体)字(2014)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被害人李*甲左耳廓前上侧创口长5.4cm,深达颅骨,颅骨上见刀痕;右上胸部创口长6.3cm,深达胸腔;左肩峰下创口长4.5cm,深达肌层。李*甲系被锋利单刃锐器刺伤右上胸致右肺破裂,右肺动脉上叶分支断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5月20日晚上11时,岳阳**刑警大队在剪刀池社区食堂后区22栋南侧花坛旁提取上海牌长约20公分不锈钢刀一把,刀刃处沾有血迹。

4、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法物)字(2014)480号物证鉴定意见:经DNA鉴定,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从作案凶器钢刀上提取的血迹、从许*手上和衣裤上提取的血迹的基因型,与死者李*甲的基因型似然比率为3.42x1017;从现场负一栋前提取的两处血迹基因型与许*血样中检出的基因型似然比率为3.79x1018。

5、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凶器照片:许*归案后辨认出公安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上海牌不锈钢单刃钢刀是其作案捅刺李*甲所使用的凶器。

6、上诉人许*发给李*乙姨父的短信照片:案发前,许*多次威胁李*乙及其家人,曾发短信威胁过李*的姨父。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21时左右,他经过李*甲岳父家附近时,看到李*甲坐在许*身上用手按住许*的头,后许*从地上爬起来往摩托车方向走,李*甲跟过去后,许*持钢刀朝李*甲脖子上斩了两刀。许*作案后要旁边的人打“110”电话,几分钟后,公安警察赶到现场将许*控制,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李*甲接走了。

8、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晚上8时许,许*来到她家找她丈夫李*甲,后听到李*甲和许*在外面争吵,出门看到二人倒在地上扭打。许*爬起来边跑边指着李*甲骂,又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出一把刀来,接着看见李*甲受伤了,此时许*要人打110和120。

9、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20时左右,他看见李**和许*面对面站着在赌狠,许*脸上被李**打出血了。过了一两分钟,许*转身往北跑,李**在后面追,他们也跟在后面。许*从摩托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刀对着李**,李**向前倒下去压在许*身上,他见状将李**翻过来,看见李**耳部和右胸口在流血。此时,许*要别人打120救人。不久,公安警车赶到现场将许*带走了。许*从去年开始经常找李**的麻烦,扬言要砍死李**一家人。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晚上,许*来到她家找她女婿李*甲,后听说李*甲被许*捅了几刀。李*甲的姐姐李*乙和许*离婚五、六年了,离婚后又同居。许*脾气不好,经常殴打李*乙和李*乙的母亲,2013年李*乙出走后,许*经常向李*甲要人。

1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晚上8点多钟,他听到许*在李*甲岳父张**家门外大喊大叫,十几分钟后,他看到李*甲跟许*抱在一起打架,李*甲将许*摔倒在地上。后许*站起来往外面走,李*甲跟在后面,过了五六分钟,他看到李*甲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

12、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他听见许*在李*甲家门口骂人,后看见李*甲和许*打架,李*甲把许*摁在地上,许*爬起来边走边讲狠话。不久,他看见李*甲躺在一颗树旁,此时许*要李*甲不要死,还要大家帮忙打120。

1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李*甲满身是血躺在地上,许*在旁边招手大喊警车和急救车快来。李*甲的姐姐李*乙是许*的前妻,因许*吸毒且有家庭暴力,李*乙和许*多年前离婚了,但离婚不久双方又同居。

14、证人李*乙的证言:他女儿李*乙与许*离婚后不久又同居。2013年9月份,许*殴打李*后,李*乙外出打工了,而许*要他将李*乙交出来。2014年5月20日,他得知李*甲被许*杀死了。

15、证人张**的证言:许*到外地赚了一些钱回来后想跟前妻李*乙和好,并用钱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李*乙名下,后二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但许*还是经常殴打李*乙,李*乙因此到外地打工去了。

16、证人李*乙的证言:她和许*于2005年离婚,离婚不久又同居。许*每次吸完毒就打她。2013年10月份,她和许*吵架后到重庆打工去了,许*因找不到她经常带刀骚扰她的家人。

1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许*和李*乙于2005年离婚,但不久二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去年许*说李*乙骗了他几十万,后李*乙回来了,要把房子过户给许*,但许*不肯,二人因此打了一架,为此李*乙再次离家出走。李*乙出走后,许*经常带刀到李*乙弟弟李*甲家要人,曾把李*甲父母家大门撬坏了。

18、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4年1月26日,许*因持刀和汽油威胁当地群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后又被强制戒毒。

19、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出警情况说明》:2014年5月20日晚上9时许,许*在案发现场岳阳楼区剪刀池社区21栋前坪被派出所民警带到岳**济医院进行治疗,后被带至当地派出所办案区审查。

20、上诉人许*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作案后要围观群众拨打110报警,并留在作案现场直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许*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许*因找不到前妻李*乙而多次到李*乙弟弟李*甲家闹事,是不法的。许*与李*甲发生打斗被人劝止以后,在李*甲徒手走拢自己时即持单刃钢刀向李*甲胸部等处连续捅刺3刀,致李*甲死亡,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防卫的构成要件。原判根据许*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具有的自首和在案发后赔偿并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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