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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桂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宜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郴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2014年1月21日分别作出(2012)郴刑执字第635号、(2014)郴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8个月、1年3个月,共减刑2年11个月。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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