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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长中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后又经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2009年8月6日、2011年5月20日、2013年9月26日四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汤*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汤*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汤*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汤*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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